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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讨论 作者:ivyyu 时间:2008-5-30 18: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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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转自:汪丁丁博客

         今天转帖华生的辩护,有一些道理。我写过许多文章批评这部法律,现在还要解释。真可怜呀,有些网友义愤填膺要为工人们说话,可他们压根不知道这部法律长期而言会多么损害劳工的利益呢。哪怕稍许知道一些经济学,也不至于如此以自己的无知当作根据吧?这部法律的要害是它实际上(假如严格执行的话)在替企业决定雇佣什么人和不雇佣什么人,可是政府和法院不可能知道雇佣哪些工人是合理的,这正是我认为这部法律的荒唐之处,它狂妄地认为它可以用法律取代市场竞争。如果你们这样喜欢中央计划经济,你们就应去北朝鲜生活一年——就当作是志愿者吧。

    哈耶克1968年重申这一看法:“……无论在什么地方,竞争之具有合理性,都是因为我们不能事先知道决定着竞争行为的那些事实。……我建议把竞争作为一个发现某些事实的方法,不利用竞争,这些事实将不为任何人所知,或至少不能得到利用。”

    关键是,这是一部荒唐的法律,它怎么会通过了?至今没有人来解释。这些立法者和支持者仅仅告诉我们为什么需要立法,以及为什么需要一部好法,但没有人告诉我们为什么通过了这样一部糟糕的法。

    劳动法只能损一方保一方吗?

    《财经网》

    唐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对企业主和劳动者都有利

      【背景】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全文,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对条例草案发表意见的截止日期为5月20日。
      条例草案共分五章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这些也正是《劳动合同法》当中争议较为集中的内容。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发了激烈争议,因此,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自2007年下半年就开始启动,并始终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期间,牵头起草“草案”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多次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也许是因为争议激烈,其颁布的日期也由传说的今年春节前后一再推迟。

      中国社科院社会学所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担心,公众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可能陷入误区。他认为,《劳动合同法》不应该被理解为只“保护”劳动关系中某一方的利益,更不能说是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达到“保护”的目的,这部法律是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法律规定。
      他说,现在社会上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种种争论,实际上可能都不无偏颇,这也许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法治”的理解相关。强调“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主张“重刑主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造就了国人一个由来已久的认识误区:似乎立法就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尤其是为了要惩罚其某种“恶行”的。而现代社会中的立法,其本质是规定法律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实现,而“在法律面前”,利益相关的各方是“人人平等”的。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对相互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一旦作出抉择,就必须按“市场”的游戏规则签订合同,以保证在合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
      他回顾说,上世纪80年代,农民工开始进入城市,中国最初的劳动力市场就是由他们创建的。因为中国8亿多劳动年龄人口的客观存在,使劳动力市场成为企业主说了算的买方市场。但是,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选择多了,从在当地企业间频繁“跳槽”,近年来发展为区域间的转移,一些地方闹起了“民工荒”。这说明,以前那种绝对的买方市场已经进入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在这样的社会脉络中,企业发展需要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劳动者及其家庭则需要有可预期的未来生活,所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对企业主和劳动者都有利,《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
      在今年“两会”期间,企业家张茵在谈到《劳动合同法》时,几次提到“双刃剑”,对此,唐钧认为,其实,几乎所有的社会政策都是这样。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似乎是对企业的约束,但“民工荒”再发展下去,可能长期合同反倒对企业主有利了。认识到这个问题,企业主应该认真地与代表工人的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双方通过对话、交流、沟通和互动,把利益诉求摆到桌面上,然后再进行协商和必要的妥协,在这样的基础上签订的才是有效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承载的才是和谐劳动关系。这应该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2008年04月07日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胡敬艳 北京报道

    新法严格了执行问题

      《21世纪》:我们在1994年已经颁布《劳动法》了,为什么还要颁布内容非常相近的《劳动合同法》呢?

      华生:《劳动法》颁布以来,国民经济连年高速增长,社会财富急剧增加,但劳动所得在国民收入中的份额直线下降,劳资关系严重失衡。劳动所得占GDP的比重,不仅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也远远低于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像我们这样一个人口大国,又处在农业人口大量过剩的工业化城市化时代,近年来竟然出现了低端劳动市场普遍和日益严重的招工难和用工荒,并不是因为劳动供给的真正短缺,而是反映了我们过去一些地方对劳动资源的掠夺性使用和竭泽而渔的浪费。不少企业长期以来只使用每天能工作十多小时的青年员工,农民工普遍超时工作,缺乏培训、安全和社会保障,住集体工棚,缺乏家庭生活和子女团聚的条件。而一过青壮年的黄金时段,一无保障二无工作三无技能的他们只能再返农村,重操旧业,或只能生活在城市边缘。

      显然,尽快改变这种状态,既是保护劳工权益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公民权利必不可缺的一环。过去的《劳动法》已经对劳工权益保护作了很多规定,但是不少企业连劳动合同都没有,使劳工权益保护成了一句空话,所以需要《劳动合同法》来落实劳动合同签署和明确违法责任。

      《21世纪》:有观点表示:《劳动法》已经反映了现实执行当中的难度,法律的部分条款很不符合现实情况,企业的执行成本会很高。在这个情况下,再推出一个新法来,还是没有解决执行的问题。您怎么看?

      华生:法律禁止的东西还很普遍,不是否定法律必要性的理由。反对贪污受贿,我们也有立法,但是贪污受贿屡见不鲜。难道因此制定反对贪污受贿的法律就不符合现实?就要去废掉?法律禁止的事情,天天都在发生,那我们法律都要废除?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多少新内容,恰恰就是严格了执行问题,明确了不执行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所以才有人叫唤。事实也证明,《劳动合同法》颁布后,合同签署率大大上升,正好是有效解决了执行问题。

      《21世纪》:1994年推出《劳动法》时,没有什么讨论的声音,为什么在14年后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了,推行《劳动合同法》,居然有这么多的质疑之声呢?

      华生:这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我上面提到的,反映了社会法治观念、法律意识的大大增强。过去法律条文说什么,大家不在意,无所谓,现在只是重复了老条文,人们就都敏感了,对法律规定的准确性的要求也提高了,这是一大进步。二是过去的《劳动法》规定了很多东西,但没说不执行怎么办,这次《劳动合同法》强化了惩罚条款,因此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度。三是反映了资本力量的强大。1994年的时候,民营企业还很弱小,国有资产也没资本化,现在随着资本力量的强大,当然就会有声音,而且很强烈,要求自己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但和谐社会,需要各种利益集团力量的平衡,其中就包括劳资关系的平衡。

      现在正确的态度,既不是不分青红皂白、张冠李戴的批判《劳动合同法》,也不是自话自说、一味护法,否认问题和改进的必要。要通过司法解释,释疑解惑,特别是集中精力,解决好法律实施配套的条件和真正关键的具体负担的确定和计算问题。《劳动合同法》是办了件好事,但好事也要做好才是真好。

      《21世纪》:有观点认为,颁布《劳动合同法》只是漂亮的口号,却很难施行,也很难保障劳工的利益,最终的结果是“多输”的局面。那么,目前《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遇到阻力了吗?阻力有多大?

      华生:《劳动合同法》的公布引起很大反响。企业界不少人表示有不同看法;一些知名经济学家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在无固定期限合同等条款上存在重大缺陷,是政府不当干预劳动力市场的典型,会导致政府、企业和职工“三输”的结果。有人甚至认为如不改变,可能将原本大有希望的改革毁于一旦,要求修改、缓行实施《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很大。这里我想主要是误解和误读。

      我所见到的《劳动合同法》的批评者,学者也好,企业家也好,一问,他们自己大部分都没读过《劳动合同法》原文,少数读了的其中绝大部分又没看过原《劳动法》。因为现在批评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和解聘条件等等规定,都是《劳动法》中的老规定,《劳动法》实行十多年了,中国经济一直飞速发展,并没有什么“三输”。

      现在《劳动合同法》只是把《劳动法》中的相关条款照抄过来,怎么就成了洪水猛兽?自己连法都不看清楚,就把一直在实行的老规定当成新发明来猛批,这是要闹笑话的。

         新法只是给违法企业增加了压力

      《21世纪》:许多人认为《劳动合同法》给企业过重的负担,甚至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您怎么看?

      华生:《劳动合同法》包括《劳动法》给企业最大的负担,其实就是要给员工上保险,但劳动者能没保险吗?当今世界,不给劳动者上保险的国家还算是文明国家吗?况且实际上许多地方早已根据《劳动法》制定了相应的上保险规定,并已执行多年,否则也就不会出现广东深圳等地近年来农民工流动时大批退保的现象了。因此,就这一点而言,《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给守法企业带来新的负担,只是给过去不遵法守法的企业增添了压力。

      当然应当指出,《劳动合同法》关于职工强制社会保险的规定,虽然正确而必要,但具体的负担数额和计算原则办法,应当结合我国经济发展阶段和各方负担能力,合理公平、循序渐进。但这些内容,并不在法律条文之内,是要相应配套实施文件和各地规章去落实。这些具体计算规定往往是真正的要害所在。

      所谓实施法律的成本负担云云,几乎全在这里。但国人的通病常常是,高调反对那些原本正确的大原则,却不屑于关心那些真正起作用的计算办法和负担细节。而这些最不易受关注和监督、恰巧留给了相关利益部门自行决定的“细节”,最后反而是最要命的东西。

      《21世纪》:“无固定期限合同”引起这么大的误解,您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文对企业自主经济性裁员的权利欲给还休,语焉不详。究竟是在哪里“犹抱琵琶半遮面”了呢?

      华生:老条文抄进新法规,引起了轩然大波,首先应该说是个积极现象,说明社会上大家普遍的法制观念增强了。过去这么说、这么规定,大家并不在意,现在新法出来,大家关注,发现歧义和疑惑,这是好事和进步。这也说明社会对法律规定准确性的要求也提高了。因此,有的立法专家一味护短,不准批评,显然也不对。

      那么多人误读,至少说明我们的有关条文有含糊不清的地方,需要有司法解释来加以完善。比如关于自主经济性裁员,规定了十多种情况下都可以裁,其实经济中的复杂情况是罗列不完的,没有必要画蛇添足。你只要明确一条,企业有自主经济性裁员的权力,就足够了。比如说,新法照抄了老法关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解聘一条。但是员工恐怕没有人认为自己不胜任的。所以律师们对这一条现在突然有了无数的解读。因为法律条文上从来没有说胜任与否如何认定。大家十多年来约定俗成就这么过来了。现在一较真,就成了问题。因此,司法解释需要明确,所谓胜任不胜任,当然是领导对下属的评价。实际上,只要明确了这一条,就没有了所谓铁饭碗的争论,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就得到了充分保证。当然,律师、专家们要交钱才能听的讲座也就没人去听了。这就是我说的,司法解释清楚了,可以大大节约劳动争议和诉讼成本。

      《21世纪》:劳工对《劳动合同法》不热心,您曾提到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保至今并未实现全国统筹。

      华生:《劳动合同法》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之所以企业有反感,农民工又不热心,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保至今并未实现全国统筹,而跨省打工是当今的普遍现实。这种增加企业负担、外来工不得实惠的条文自然反应冷淡。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实现社保全国统筹或为农民工参保转移开个直通车,让农民工全部社保医保等专卡专户结算,与储蓄存款类似,户跟人走。这在技术上并不复杂,只是地方利益作梗罢了。

      否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调子很高,实施条件又根本不配套,搞得不好真成了收钱的地方社保部门得利,企业、职工“双输”的结果。

      《21世纪》:一些质疑《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家实际并非是特别地反对个别条款,而是明确反对政府对劳动市场的一般干预,认为劳动合约应由劳资双方根据市场条件自行议定。

      华生:从理论上说,要素市场不是一般商品市场,由于不完全竞争、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等种种原因,要素市场并非是买卖双方自行随便交易的自由市场,而是由

      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约束和规范的制度市场。资本和货币市场就是这方面的一个典型,市场还没有开张,法律规章就已经制订了几大箱。如果没有法律规范,这些市场根本无法运行。

      劳动力市场也是一样,劳动合约不是无约束空间的自由选择。这里有准入限制,如年龄,使用童工是普遍非法的。成年人的劳动合约也有每日劳动时间的约束。为了救急、救穷,出卖自己的全部时间即卖身为奴,即使双方自愿也为法律禁止,被认为是有损健康或道德的每日超长劳动时间也为法律所不容。

      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在经济学家中还有争论,但早已是世界上绝大多数文明国家的法规。从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随着劳工的抗争和文明的进步,八小时工作制、强制的社会福利和保险制度以及相应的劳工保护立法,早已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要素,并成为当代经济增长、社会稳定、技术进步的基本动因之一。“穷人”有个饭碗就不错了?

      《21世纪》:有人认为,执行了《劳动合同法》会直接影响到中小企业的存活,造成失业率大幅度提升。您是怎么看的呢?

      华生:这个问题的回答恐怕还要具体化。首先,《劳动合同法》怎么影响了企业存活。我注意到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硬性规定劳动报酬的形式和内容,包括加班工资怎么付,以及硬性规定了解聘条件等会严重影响中小企业。

      但正如我上面所说,这些全是1994年生效的《劳动法》的内容,新《劳动合同法》总的看是放宽了原有规定,如《劳动法》规定了加班时间和工资的具体条件和比例,而新《劳动合同法》对此根本没有具体规定,只是说了一句加班要付加班费。这个规定难道有错吗?付加班费就是影响了企业存活,那员工的死活法律就该不管吗?其次,由于资本回报下降,劳工成本的上升,并不必然导致多用资本就造成资本对劳动的替代效应,从而引起该行业的失业率上升。

      举一个更极端的例子,就如前年铁矿石价格翻倍增长,并没有导致国内对铁矿石需求剧减,钢铁业不仅没萎缩反而大发展,就是因为这里还有一系列复杂的需求和成本转嫁链条的作用。

      因此,渲染《劳动合同法》实施可能引起用工成本的有限上升会造成失业压力,显然是过于简单和夸大了。特别是在目前我国许多越是劳动密集的行业中劳工成本占产品价格构成越低的情况下,就更是如此。

      《21世纪》:王一江教授认为从中小企业的现实困难考虑,不宜实施《劳动合同法》,您的观点是什么?

      华生:任何国家都没有说,什么人可以不执行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况且中小企业也不可一概而论,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老板们,可都是亿万富翁,一点也不困难。那么,是否还要进一步区分,困难和富裕的中小企业,用人多和用人少的中小企业,还有多大规模算中小企业,是按利润分,按人数分,还是按资产分,这样分下去还有完吗?法律也不成其为法律了。

      其实这恐怕是混淆了不同的概念,就业重要,我们有《就业促进法》,中小企业重要也可以搞中小企业法,促进其发展,但不是说中小企业就可以不执行法律包括《劳动合同法》了,就可以不保障劳工的权益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现代社会的进步就体现在这里,不可以对某些人、某些企业法外开恩。

      我们不能端着真正的体制内铁饭碗,心里想的是,中国人多,人从来不值钱,穷人有碗饭吃就算不错了,说穿了还是过去几千年专制思想的影响。



    精华

  • 作者:Anna1986 时间:2008-5-31 12: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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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五常教授有十篇文章说这方面的话题,推荐

  • 作者:sfhsky 时间:2008-6-1 7: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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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认真读了读,2楼的不妨贴出来让大家共同讨论一下。

  • 作者:Brdic 时间:2008-6-1 1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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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会成为像法国的劳动法一样的结局!

  • 作者:杨振伟 时间:2008-6-1 15: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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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呵呵,很简单,一句话,企业不行了,没有人愿意雇佣工人,还谈什么福利待遇?新劳动法颠倒了因果,不用讨论就很明显

  • 作者:Ieohlin-fu 时间:2008-6-3 19: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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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引用Brdic在2008-6-1 13:51:00的发言: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会成为像法国的劳动法一样的结局!

    不管对中国的新劳动法种种不同的争议,我担忧的新劳动法的最严重后果,也是和其初衷恰恰相反的,就是新劳动法会破坏社会和谐,导致法国式的社会动荡和青年暴乱,阻碍了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什么?请看下面分解。
     
    新劳动合同法今年付诸实施后,问题不少。由于一些具体法规实践上没法操作,很多地方干脆不执行,无法当回事。很多真的把执行劳动法当回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老板,则干脆关门大吉,用脚投票,跑到越南和柬埔寨去了。结果是乐坏了这些国家。现在越南柬埔寨经济一片兴旺,工作机会铺天盖地。而苦的是中国的农民工,工作机会大量失去。放在我案头上的南方都市报的报道加图片,是宝安松岗近百个工人露宿街头,无家可归,惨不忍睹的情景。什么原因?原来是新劳动法实施致使他们的玩具厂倒闭,老板逃逸。再仔细看看,这个工厂并非什么“违规工厂”。据报道,“ 玩具厂成立 10年来,一直正常生产,从没有拖欠工资,就在倒闭前一个星期,公司也和大家结清了当月所有工资。”为什么老板要关厂呢?旁边的注释说明了问题。该工厂所在的 松岗街道 60万外来工,如果全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补偿金将高达百亿之多,“这是不少当地企业特别是三来一补企业和私营企业倒闭的主要原因。”
     
    据说,由于新劳动法,单单大东莞周围的八百万就业机会可能流失。保守地可以推算,全国范围内,新劳动法造成的劳动力成本提高,按照美国和法国两个不同劳动法下的失业率差别来算,就业率将减少 5个百分点,就是3千5百万到4千万就业机会的消失。我不知道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课题组制法的时候做过这个计算没有?厂商是很现实的。如果劳动力成本提高,他们就减少劳动力使用。结果就业机会就减少。但是在中国1亿5千万剩余劳动力还没有出路,而新增劳动力以每年2000多万进入市场的严峻就业市场情况下,这劳动法对中国的严峻的就业问题无疑是雪上加霜。新劳动法实际的结果苦就苦了中国的农民工,还有刚毕业在职场上到处求职的青年。他们的就业机会更少,不是找不到工作就是被倒闭的企业连累,生活越发困难。不过,他们并没有自己的总工会为他们呼喊。
       
    有人说,东莞那些工厂的倒闭是中国向大工业发展前的“阵痛”。中国不需要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些同志大概忘了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有 1亿5千万剩余劳力没有工作,中国很多内地省份的发展水平还不如越南。这种拔苗助长的讲法使我们又回想起改革开放以前的“大工业,穷过渡”的口号。大凡是,中国经济日子好一些的时候,空想社会主义就要来潮。结果,我们都可以记得,改革开放以前一般人的生活都不如现在的穷人。
     
        即使要学富国的经验,也不能学富国失败的经验吧?新劳动法的最有争议的部分,是延长固定合同期限和规定无固定合同期限条款,而在这个期限内,要解雇雇员,必须陈述强力理由,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种情况,大概已经触及刑法进牢房的,不需要劳动法来解雇他。 “陈述理由”这条款看来是振振有理,实际上问题很大,往往不可能操作。这是因为,监管举证成本很高,而很多理由是各方各持一词的,即使有了,连法官都难以判断。企业要走完这一程序,付出的代价可能远远超过继续将人留在公司里的成本。这样,由于解雇成本很高,实际上就不能解雇,所谓的“陈述理由”的规定要求往往是事实上的铁饭碗。美国是知道这个问题的,这就是为什么这么讲究一般人权的美国的劳动法,却规定私人厂商可以随时解雇雇员而不须陈述理由。失业者的人身权利与最低生活保障,是由宪法和政府而不是企业来负责的。最可以看到美国这个制度的风格的就是唐.琼普的真人秀“名人学徒”里一锤定音的话:“你给开除了”。一句话就叫人走路。不过美国人对被解雇的心态也比较挺得住,他甚至会说“雇主,这是您的损失,不是我的损失。”
     
        新劳动法对于合同期限和严格而又难以操作的解雇条件的条款,学的是法国的劳动法。可这是一个被证明了失败的经验,正是法国最近几任总统一直想摒弃的条款。法国这个条款规定,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解雇不是自由意志,必须陈述理由,还要举证,还要让被解雇的人辩护,有一套繁琐和死板的程序,几乎和判罪一样。最能说明法国劳动法下事实上的铁饭碗制度的是最近法国兴业银行(Societe Generale)的大笑话。由于一个31岁的交易员科威尔的违规操作,这个银行损失了71亿美元。为此,这个银行要靠政府帮助才免于破产,银行总裁波顿也引咎辞职。但是,银行却解雇不了科威尔。因为,按照劳动法,银行先得约时间和科威尔面谈,还得举证公司为什么不满意他。科威尔可以带工会代表,律师,或者任何他喜欢的人出场来为他辩护。争议最后还弄到法院去,然后再等程序走完。比公司倒闭还麻烦。兴业银行虽然表明他们想开除科威尔的意愿,但是由于环节繁琐,一直没有结果。后来倒还是科威尔奇货可居,被一家IT公司请去作为咨询顾问,以了解兴业银行的金融监管漏洞。
     
        由于法国公司不能随意解雇雇员,他们就不愿意雇人,除非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因此,法国的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在10%以上,是美国的一倍。法国青年就变成了特别的牺牲品。青年因为没有工作经验或历史,厂商更难判别申请者的真实价值,因此,厂商更不愿雇青年。法国青年的失业率则高达24%。使他们非常不满,少数民族青年问题更多,因为他们没有可依靠的父母提供舒适的生存条件。因此,法国的没有工作的青年集聚的地方,年年爆发大规模抗议和暴乱,走上街头打砸烧,发泄不满。
     
        看到这个社会动乱后,法国政府知道根源在于劳动法的刻板的解雇条例。因此,希拉克
    政府想改革,对劳动法加以修订,允许厂商对就业两年之内的青年可以随时解雇,不须陈述理由。但是这劳动法已根深蒂固,并造成了强大的有工会代言的利益集团。于是工会掀起了大规模游行和罢工。在压力下希拉克政府不得不退却,放弃改革,维护旧状。铁饭碗制度依旧。结果是高失业率依旧。然后没有工作的青年又掀起新的暴乱。法国从此就陷入这一怪圈:铁饭碗劳动法-高失业率-失业与无业人员暴乱―劳动法改革―利益集团工会罢工示威―政府退却―维持铁饭碗劳动法-高失业率-失业与无业人员暴乱-的恶性循环。
     
        相反,美国的劳动市场自由,雇佣是在劳资双方自由的选择下发生的,因此,美国厂商对雇佣不吝啬,因此美国的失业率只有法国的一半。美国从而也没有法国式的大规模的无业青年的暴乱。反而,美国青年享受了更多的工作机会和更高的生活水平。
     
        新劳动法的初衷是保护弱者,而结果是打击了劳力市场最弱的群体,农村剩余劳力和刚上职场的青年。新劳动法的初衷是社会和谐,结果,我担心的是,不仅仅是经济效率的损失,还有法国式一年又一年的社会动乱。
    (2008年5月, 作者是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和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zhangxin@mail.shufe.edu.cn


  • 作者:长风一鹤 时间:2008-6-3 22: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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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张教授把法国高企的失业率全部归到劳动法聘任制是有失公正的。
    法国劳动法度另一个规定是35小时工作制,这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好像只有法国等几个欧盟国家。在全球都是是八小时工作制的情况下,企业最佳选择当然是到其他地方去,所以这种制度的一个结果是导致劳动需求减少,失业率上升,至少在长期内是这样的。


  • 作者:fxp148 时间:2008-6-4 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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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鹤说得有理,严格的EPL不一定会带来失业。

    如果工人认同就业保险,从而自愿降低工资和并加大劳动力供给,就业甚至有可能上升。一个非常明显的例子就是,我国刚建国时候的低工资,低失业,鼓励劳动的经济政策,极大地提高了经济和人民的福利。

    所以,关键是工资能否降下来,劳动投入能否或允许提高。

    象法国这样高度集中(CENTRALIZED),高度“和谐”(COORDINATED)的工会集体议价制,工资是刚性的。而35小时工作制又不允许工人提高劳动投入,多劳多得。再加上苛刻的就业保护制度,就是神仙也救不了法国,不出现高失业才是怪事。

    而德国和意大利不仅存在以上问题,还有落后地区(东德和意大利南部)跟不上发达地区的问题。结果是发达地区(西德和意大利北部)失业率只有2-5%,落后地区失业率高达15%-20%。如果不是中央政府向落后地区拼命输血,德国和意大利也会象法国一样暴乱。

    中国现在学一点EPL,问题还不大。关键不要一刀切,要到处留出气口(OPTION-OUT CLAUSE)。

    我对现在中国经济政策的左的取向很担忧,看来这是个潮流。以前人民公社没有取消退出权以前也是个好东西,一僵化一完美主义就立刻出了问题。我们搞经济学的人应该多思考,多宣传真正的经济学。

    [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6-4 0:21:23编辑过][/color][/align]

  • 作者:Brdic 时间:2008-6-7 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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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制定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正式期的80%,和对试用期时间长短的规定,这也降低了试用期作为能力甄别功能的作用大小。试用期与正式期工资差距越小,甄别能力越小。

    企业不得不越谨慎签约,从而减少市场需求且加大选择成本。


  • 作者:溯浪 时间:2008-6-12 1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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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姚先国教授最近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好像有一些独到的见解,我只是在最近聆听过他的讲座,刚才在网上也没有找到他的文章,如果大家有能找到的,不妨上传一下,我提供两个相关的链接。

    http://www.lepp.org.cn/cgi/search-cn.cgi?f=news_cn_1_&id=62006&t=news_cn6_1_


  • 作者:雨竹 时间:2008-6-13 15: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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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劳动法已经实施5个月了,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去江、浙、粤等雇佣劳工多的地方实地考察,应该能得到实际的结论,而不是只是凭经济学原理和自己的猜想来讨论。


  • 作者:wangheep 时间:2008-6-20 11: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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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虽然说,现在的许多企业停产,转产,并不都是新劳动法所引起的问题。但新劳动法确实对企业用工产生了影响。

    我虽然对企业用工中,不对工人工作安全负责,严重欺压工人的现象很愤怒,但新劳动法引起的企业趋向于减少用工量来说,对工人也未必是好事。至少趋势在里面,三人成虎,这个和是不是真理无关,大家都那么做的时候,这就成了事实,而事实就会影响到我们的生活


  • 作者:nifuyan 时间:2008-6-23 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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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单位工作了一年,考上了博士想走,单位要我拿四万元的违约金,一年的工作工资还不到四万。这就是旧劳动法的祸害。支持新法


  • 作者:samatha1986 时间:2008-6-23 15: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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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觉得新劳动法主要是想要达到以下几个目的:

        1、迫使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在发生劳动纠纷时有一定保证

        2、迫使用工不规范的企业规范管理 为劳动者上社会保险(强制性)

        3、使劳动派遣的成本上升至与正常雇用一样高 保障了劳动派遣工的权利

        4、强化了企业的举证责任 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减轻劳动者面对的压力

        还有一些就不列举了,但都是和实际操作相关的。我觉得一个和谐的社会是应该给劳动者最基本的保障的,事实上我们和发达国家的劳动法比起来还是放宽了太多标准的,一个和谐的社会决不是以长期牺牲劳动者利益为代价来加快经济发展的的社会,中国的劳动力自己此为止还是很廉价的,何况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可调节之处


  • 作者:samatha1986 时间:2008-6-23 16: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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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下是引用nifuyan在2008-6-23 9:54:00的发言:

    我在单位工作了一年,考上了博士想走,单位要我拿四万元的违约金,一年的工作工资还不到四万。这就是旧劳动法的祸害。支持新法

    给nifuyan:你是在国企吗?涉及档案调转?

         如果不是的话  在私企 你的情况是因为约定的提供特殊培训的违约责任么?

         如果不是事先约定且是单位为你提供培训和特殊照顾(如住房 户口等) 你又提前30天提出离职单位要你的违约金就是不合法的 

         不知道你的具体情况 不过金额很大可以到劳动仲裁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咨询一下 和多都是有回旋余地的 不要和公司把关系弄得太僵就行

    一点点建议 不知道是不是还来得及有帮助


  • 作者:nifuyan 时间:2008-6-24 9: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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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觉得我可以接受两万元的违约金,而且向领导反映了几次,他们太过绝情,总是无动于衷,我老家是农村的,根本就没钱,这下搞得我很被动。我觉得我们应该呼吁一下:有钱有背景的,很容易来,也很容易走,待遇还好;没钱没背景的,天天死命干活,走得不易,来得也不易。很难。


  • 作者:长风一鹤 时间:2008-7-3 1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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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劳动法已经实施5个月了,造成了什么样的影响,去江、浙、粤等雇佣劳工多的地方实地考察,应该能得到实际的结论,而不是只是凭经济学原理和自己的猜想来讨论。
    =============
    我怎么听说广东等地工厂倒闭是港台商撤资,主要原因是两税合并(企业所得税),而劳动法恰好就碰上这个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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